从“芙蓉姐姐”到“后舍男生”,从“西单女孩”到“旭日阳刚”,一个又一个来自地下室、出租屋、地铁站、酒吧迪厅的草根人物,通过网络一夜走红后,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明星”。
但是,这些从网络走出的草根“明星”由于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先天不足,很多都已成为浮云或正在走向浮云,在现实中很囧。一些参加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指出,“网络红人”现象往往有非理性的一面。
“网络明星”转眼成“流星”
与“网络红人”同样引人关注的是,这些草根人物的“先天不足”和后天“营养不良”,使他们频频陷入窘境。多方面的“短板”,导致一些“网络红人”明星生涯过早夭折,从“天上”跌回“人间”。
“旭日阳刚”通过一曲山寨版的歌曲成名后,在许多电视节目的才艺表演中经常因无才展示而尴尬无比,但他们的商业演出却越排越满。虽然钱挣得越来越快,但缺乏原创歌曲已经使“旭日阳刚”陷入到了歌曲版权的纠纷中、几乎无歌可唱。而“西单女孩”由于音乐水平上的平庸和过度商业化也面临着网友越来越汹涌的批评。
通过幕后推手炒作、雇佣“网络水军”、故意设置情节,曝光隐私、过度包装等手段,以博得点击率、注意力而喧嚣一时的“芙蓉姐姐”“凤姐”“小月月”“贾君鹏”“兽兽”等人物,已经进入了“网络故纸堆”,正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实际上,几乎没有哪个“网络红人”持久红下去。网络流行一句话叫:长江前浪推后浪,“红人”死在沙滩上。
“像‘旭日阳刚’这样的有积极一面的草根‘红人’,突然的暴红有可能让他们在现实中迷失。这需要有善意的人们积极引导、帮助他们。”全国政协委员姜昆说,“在网络上通过失德媚俗行为成为‘明星’的某些网络人物,已经成为社会文化领域的公害和污染源,被唾弃很正常。”
成名路难复制,缺基本功是硬伤
一些两会代表、委员认为,“网络红人”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反映了网络的特点和社会真实,多元化的社会需要草根的激情。网络为草根“明星”的涌现提供了可贵的“泉眼”。草根“明星”本身的平民性、互动性、山寨性甚至非主流等特点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草根明星应该避免低俗化、庸俗化和泡沫化。更应警惕的是,一些网络推手和利益集团假借民意,推选出所谓的“网络红人”。
全国政协委员叶小钢说,“网络红人”基本上走的是一条难以复制的成名之路,很难说他们能够走多远,因为草根“明星”多少都有一些无法回避的“硬伤”。要想持续走红,仅靠人们的新鲜感维持不行,必须具备深厚的底蕴和专业素养。
全国人大代表、赣南采茶歌舞剧院院长龙红说:“现实生活中,没有受过专业训练、没有强大经济实力支撑的草根,在社会主流的各种考试、比赛、竞争中很难一举成功、迅速成名,有时候他们甚至连报名的资格都不具备。这样,网络几乎成了他们登上大雅之堂的‘独木桥’。”
昧黑钱、造“民意”、误决策,代表委员历数其三宗罪
刑法民法两方面治“网络水军”
案例1
去年,内蒙古警方破获一起竞争对手雇佣网络公关公司发帖恶意攻击损害伊利产品损害商业信誉案件。某乳品公司用网络炒作进行恶性口碑传播,打击伊利乳业品牌,成为利用“网络水军”进行商业诽谤的典型案例。
案例2
“民女许身救父”。今年年初,网上爆帖“父亲被关精神病院14年”,本人“姿色尚可,至今守身如玉”,愿以身许以救父人。这则引来网友围观、博得网友同情的网帖,原为“网络水军”的幕后策划,引来网友垂怜的“民女郭寒韵”原来是虚构的人物。
有两大主推因素
网友提问:网络本是有助于企业自身发展的好工具,但却被不法分子用来“泼脏水”。网络有被沦为恶性竞争战场的可能,“推手”变“打手”的背后有何深刻来由?
回答: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记协党组书记翟惠生说,“网络水军”的形成有两大主推因素:一是心态链条,当前部分人对社会的认识有所偏颇,特别是有逆反心理、容易冲动的年轻人不能辩证地看问题,很容易被卷入“网络水军”的漩涡;二是经济链条,网络公关公司为黑心钱做昧心事,还有一些社会传播机构把“网络水军”发的帖子当成新闻传播,以谋求点击率和经济利益。
网民很容易被误导
网友提问:“网络水军”受雇于某些利益机构,打“法律擦边球”,行走道德边缘,对社会稳定、和谐建设有何危害?
回答:翟惠生委员说,网络能实现有效传播,具有“信息大超市”的功能。“网络水军”制造的虚假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混淆视听,对广大网民的诱导力很强,不仅给政府通过网络集纳民意带来麻烦,影响政策决策的执行力、贯彻力,而且容易造成网民的认知错位和对政策的抵触,以致影响社会心态和社会情绪,而这两者恰恰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会副会长包明德说,“网络水军”问题的背景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牵涉到国家安全,有的带有利益驱动因素,有的与个人心态有关,不明就里的网民热捧“水军”帖时就无意中成为“网络水军”的帮凶。
法律不健全纵容“水军”泛滥
提问:如何健全法制维护网络诚信?
回答:全国人大代表高明芹认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纵容了“网络水军”的泛滥。比如,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虽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并通知网络服务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该条款是消极被动地堵而非主动监管。“论坛的管理员对涉嫌侵权的帖子有没有监管的义务?要不要承担责任?难道非要在受害人发现并告知后,才予以纠正?”
此外,高明芹代表认为,关于“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也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条款,难以震慑。“对‘网络水军’的立法治理,必须从刑法和民法两个层面入手,这样才能真正净化网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