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该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早报记者注意到,原先因被认为是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广受关注的条款已被删除。
目前该条款已被修改为“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亿元、物业、房产中介等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5月提交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该条款因被认为是拟立法禁止“人肉搜索”而广受关注。
而浙江《草案》的起草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称,上述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并非针对‘人肉搜索’”。同时,在6月底针对该《草案》召开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立法座谈会上,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对该条款的解释为规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和掌握公众信息的公用事业单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以及禁止在网络与信息系统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等,“起草这条规定是为了保护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经信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建忠表示,起草时也考虑过是否要禁止“人肉搜索”,但因其特别复杂,最后没有作为立法内容。“草案本意是规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和掌握公众信息的公用企事业单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以及禁止在网络与信息系统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等,并非针对‘人肉搜索’的规范。”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专家认为,原条款表述不够清晰确切,本意不够明确,因此作出了修改,突出“保护公众信息”的立法意图。